懷府行復〔2025〕5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

發(fā)布時間:2025-06-24 08:55信息來源:懷化市司法局

懷化市人民政府

  行政復議決定書

懷府行復〔202559

申請人郭某,男,黎族,1964年8月2日出生。

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新晃鎮(zhèn)新建路6號。

委托代理人:付桃桃,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
委托代理人:王欣宇,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。

被申請人: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。

住所地:新晃侗族自治縣行政中心一號樓。

法定代表人:楊鵬,縣長。

委托代理人:余輝,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。

委托代理人:姚敦華湖南西南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一案,本府于2025312日依法受理,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,申請人202548針對被申請人答復及證據(jù)提交書面意見,期間,本府決定延期三十日審理,本案現(xiàn)已審查終結。

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為違法,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補償。

申請人稱:申請人于 2024年12月12日通過 EMS 快遞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安置補償申請,根據(jù)郵件妥投記錄顯示,被申請人于 2024年12月14日簽收該郵件。截止本申請書提交之日,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任何書面答復。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《安置補償申請書》及相關附件后,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補償,也未做出任何答復,屬于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,這一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。綜上所述,請求貴機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為違法,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補償。望貴機關查明事實,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。

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與郭某明、郭新明、郭新林、郭某友系胞兄弟關系。位于新晃縣晃州鎮(zhèn)新建路6號木質結構房屋一棟系申請人及胞兄弟上輩留下的房屋遺產(chǎn),該棟木房占地面積為 406.9m2,土地性質為城區(qū)范圍內(nèi)的國有劃撥地。后來,該木房所占用的土地分別登記發(fā)證到郭某明、郭某友、郭某三戶名下(郭某明136.9m2+郭某友130m2+郭某140m2 =406.9m2),但對各自管理使用的土地方位未進行明確,也就是說,該棟木房占地由郭某明、郭某友、郭某三戶共同管理使用,只是面積不同。2004年3月,郭某友和郭某明的子女郭某超、郭某強依據(jù)《遺產(chǎn)繼承協(xié)議書》申請拆除木房翻建磚房,住建部門根據(jù)《城市規(guī)劃法》、新晃縣城區(qū)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及相關技術要求,審批翻建磚房的占地面積為296.41 m2,余下110.49m2應退讓出來作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使用。審批建房及房屋修建至完畢的過程中,申請人郭某未曾提出異議。2008 年,被申請人根據(jù)創(chuàng)建國家級衛(wèi)生文明城市工作的需要,將規(guī)劃審批退讓出的土地硬化成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。2023年2月3日,申請人郭某提出信訪,聲稱住建部門將其房屋基地規(guī)劃為消防通道,要求解決90-120 m2的宅基地或給予貨幣補償。被申請人批轉新晃縣自然資源局調查處理過程中,申請人郭某的胞兄弟郭新林、郭新明書面提出異議,認為《遺產(chǎn)繼承協(xié)議書》系偽造,要求落實處理。因行政機關無權裁決民事爭議,口頭告知申請人郭某通過司法途徑先行解決民事爭議。2023年10月,申請人郭某以同樣的理由向巡視組提出信訪,被申請人批轉新晃縣自然資源局調查處理,該局于2023 年11 月6日作出《關于郭某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書》,申請人郭某簽收時還簽署“滿意”的字樣。該答復意見書明確告知:1、原宅基地的使用權應歸申請人郭某、郭某明、郭某友共同管理使用,如果存在征用部分宅基地作為消防通道的事實,安置補償?shù)膶ο髴枪?、郭某明、郭某友三人?、因郭新林、郭新明認為《遺產(chǎn)繼承協(xié)議書》系偽造而提出異議,導致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可能發(fā)生變化,影響到安置補償對象的確認,告知先行處理繼承權糾紛,再處理安置補償事項;3、如果符合征地安置補償?shù)囊?,報請縣政府按地價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。現(xiàn)申請人郭某認為被申請人征收其部分宅基地作消防通道,未履行安置補償職責而提請行政復議,要求給予安排宅基地或給予貨幣補償,被申請人的意見是:

一、被申請人并未征收申請人郭某的部分宅基地作為消防通道,不存在征地安置補償?shù)氖聦嵒A,不存在怠于履行安置職責的事實。原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(fā)證在郭某、郭某明、郭某友三人名下,可在2004年郭某明的子女和郭某友依據(jù)《遺產(chǎn)繼承協(xié)議書》申請對木房翻建成磚房時,住建部門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和政策規(guī)定只審批296.41m2,剩余的110.49m2應退讓出來作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,該審批行為是建房許可的行政審批行為,并非征收土地的行為。對于審批不能作為建房之用的國有劃撥地,應依法納入公益用地。因不存在征收行為,故不存在安置補償。多年來,住建部門在對城區(qū)范圍內(nèi)舊房翻修擴建審批過程中,根據(jù)《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法》和城區(qū)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,根據(jù)具體情況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審批退讓,目的是為了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方便市民生產(chǎn)生活,提高城市品位。如果經(jīng)過依法審批退讓出來的國有劃撥地都要給予安置補償,一來不符合法律政策規(guī)定,二來引起他人效仿,影響社會穩(wěn)定,增加財政負擔。

二、本案實為申請人與其胞兄弟之間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糾紛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之后而把矛盾轉嫁給被申請人。申請人與其胞兄弟在1997年6月12 日簽訂的《遺產(chǎn)繼承協(xié)議書》第4條約定:“因城建規(guī)劃及96年舊城改造問題,新建路6號宅基地因道路規(guī)劃占用 160 m2,故不能修建新房,由郭某明與城建部門交涉,另行征測地補償,并辦好相關手續(xù)交與郭某?!备鶕?jù)該約定,申請人退出在原宅基地上建房,其應當享受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,由其胞兄郭某明另行擇地補償。事實上,郭某明和郭某友占用了原來的宅基地修建了房屋,既沒有把修建好的房屋分配一部分給申請人,也沒有根據(jù)協(xié)議約定另行擇地補償給申請人,這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,但這一不公平現(xiàn)象的產(chǎn)生,源于郭某明未能履行協(xié)議內(nèi)容,被申請人無權干涉。

綜上,敬請復議機關認真審查之后,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。

本府查明:案涉房屋位于新晃縣晃州鎮(zhèn)新建路6號,系申請人及兄弟上輩留下的房屋遺產(chǎn),該棟木房占地面積為406.9m2,土地性質為城區(qū)范圍內(nèi)的國有劃撥地。該木房所占用的土地分別登記發(fā)證到郭某明、郭某友、郭某三戶名下。2004年3月,郭某友、郭某明的子女郭某超、郭某強依據(jù)《遺產(chǎn)繼承協(xié)議書》申請拆除木房翻建磚房,住建部門根據(jù)《城市規(guī)劃法》、新晃縣城區(qū)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及相關技術要求,審批翻建磚房的占地面積為296.41 m2,余下110.49m2應退讓出來作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使用。2008年,被申請人將規(guī)劃審批退讓出的土地硬化成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,未作補償。申請人于 2024年12月12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安置補償申請,被申請人于 2024年12月14日簽收該郵件,被申請人未作書面答復。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,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。

上述事實,有當事人陳述、有關書證等證據(jù)證明,本府已審查屬實。

本府認為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(jīng)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:(一)為實施城市規(guī)劃進行舊城區(qū)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,確需使用土地的;……依照前款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,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。”本案中,被申請人住建部門在審批翻建案涉房屋時,要求有關土地使用權人退讓部分土地,并且退讓的土地實際已用作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,故該行為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。申請人作為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權利人之一,被申請人對提交有關補償?shù)纳暾堃婪☉斶M行處理。但截止本案審查終結,被申請人未進行處理,構成行政不作為,依法應當予以糾正。

綜上所述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本府決定:

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(nèi)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依法作出處理。    

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,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懷化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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